相關法令 / 主管機關 函
|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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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3/7/7 |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37815號 |
| 主旨 | 臺北市8樓以上建築物(集合住宅以外其他類組)之共用部分自主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其申報頻率及項目得比照集合住宅(H-2類組)辦理 |
| 說明 | 主旨:為鼓勵本市8樓以上建築物(集合住宅以外其他類組)之共用部分自主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其申報頻率及項目得比照集合住宅(H-2類組)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本府112年5月4日府都建字第1126112351號公告及本局112年2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088412號函續辦。 二、本府前於112年5月4日以府都建字第1126112351號公告,調整本市8-15層「集合住宅」(H-2類組)建築物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其餘類組建築物之共用部分為自主申報,並廢止本府110年12月30日府都建字第 1106213517號公告,先予說明。 三、為鼓勵本市8樓以上建築物共用部分自主申報及加強提升建築物共用部分之逃生動線公共安全意識,如屬8樓以上建築物(集合住宅以外其他類組)之共用部分自主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場所,其申報類組得以H-2類組辦理申報,申報頻率為建築物8層以上未達16層每3年申報1 次、16層以上每2年申報1次,申報期間為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第1季),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共6大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