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 / 主管機關 函
| 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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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3/8/11 |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50359號 |
| 主旨 | 公告「臺北市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 |
| 說明 | 主旨:函轉本府公告「臺北市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有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如有原勞動部管理期間列管或自主檢查之昇降設備及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特定工廠納管廠區之昇降設備,應配合計畫備齊相關文件代替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112年7月28日府都建字第1126134570號公告及臺北市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如 附件)辦理。 二、為配合內政部「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3.0」,有關旨揭屬輔導計畫執行範圍之昇降設 備,設備管理人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前,於112至119年度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簽證及申報時,得備齊下列文件代替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一)臨時使用許可證(或依「既有工廠昇降設備使用認定基 準方案」核發之臨時使用證明【在有效期限內】)。 (二)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三)承諾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切結書。 (四)至申報日止之一年內每月維護保養紀錄單。 三、另自120年度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昇降設備檢查項目,即須領得建築物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不得以相關文件代替。 |


